重新打开已关闭的工单

当需要对工单做出变更时或当必须生成已关闭工单关联的请购单或采购订单时,重新打开已关闭工单。只有拥有适当权限的用户才可以重新打开已关闭工单。系统是否可以重新打开已关闭工单取决于系统配置。有关详细信息,请与系统管理员联系。

要重新打开已关闭的工单:

  1. 选择工作>工单
  2. 选择要重新打开的工单,然后单击关闭标签页。
  3. 指定以下信息:
    状态
    选择已下达作为工单的状态。
  4. 单击保存记录
    注意

    保存工单时,系统将选择已重新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