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關鍵績效指標範圍
定義關鍵績效指標範圍以指定為關鍵績效指標定義的每個得分範圍的「高值」和「低值」。
指定與關鍵績效指標範圍的每個高值和低值相對應的「正常得分」。計算父關鍵績效指標的「目前值」和「正常得分」時,系統會將子關鍵績效指標的正常得分上滾到所有父關鍵績效指標中。
例如,子關鍵績效指標衡量的是生產線在一個月中的生產率。該關鍵績效指標的目標為每月 200,000 個單位。如果生產線每月生產 200,000 至 133,333 個單位,則該關鍵績效指標的正常得分為 3,它表明一個高分。133,332 至 66,666 個單位時得分為 2,它表明一個平均得分。66,665 個單位或更少時得分為 1,它表明一個低分。
注意
在為關鍵績效指標範圍定義標準化得分時,應保持一致性。例如,如果您基於 1 比 3 的比例為一個關鍵績效指標定義標準得分,請使用相同的比例為其他關鍵績效指標定義標準得分。
注意
如果關鍵績效指標是父關鍵績效指標,則不能輸入「正常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