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開啟已關閉的工單

當需要對工單做出變更時或當必須產生已關閉工單關聯的請求單或採購訂單時,重新開啟已關閉工單。只有擁有適當授權的使用者才可以重新開啟已關閉工單。您是否可以重新開啟已關閉工單取決於系統配置。有關詳細資訊,請連絡系統管理員。

若要重新開啟已關閉的工單:

  1. 選取工作>工單
  2. 選取要重新開啟的工單,然後按一下關閉索引標籤。
  3. 指定以下資訊:
    狀態
    選取已下達作為工單的狀態。
  4. 按一下儲存記錄
    注意

    儲存工單時,系統將選取已重新開啟